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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价值一般是做审计还是评估

发布时间:2025-11-2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在公司股份价值确定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行为,需特别避免:
1. 混淆审计与评估功能:误以为审计报告可直接作为股份价值依据。例如,股东在转让股份时,仅提供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净资产)就确定转让价格,但审计未考虑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市场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估值偏离实际,引发后续价格争议。
2. 自行估值或委托非专业机构:部分股东为节省成本,自行按“净资产×持股比例”计算股份价值,或委托无资质的机构评估。例如,某科技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仅按账面净资产估值,忽略其核心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导致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损害转让方利益。
3. 评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估准则要求进行操作,如评估机构未进行现场勘查、未核实资产真实性。例如,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存货仅根据财务账册记录估算,未实际盘点,导致存货数量虚增,评估值偏高,收购方后续发现后可能起诉要求调整价格或撤销合同。

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现有流程存在风险,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补充评估、签订补充协议等),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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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份价值确定中审计与评估的适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直接规定“公司股份价值必须做审计或评估”,但在特定场景下,法律法规对评估有强制性要求,间接体现了评估在股份价值确定中的核心作用。例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此条明确,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股权作价时)需评估,以确定出资额(即股份价值的一种体现)。
2.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股份转让等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必须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时股份价值通过评估确定。

综上,在涉及出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法定情形下,公司股份价值确定必须进行评估;而审计更多是评估的前置程序或独立的财务核查手段,法律未强制要求其直接用于股份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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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份价值确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审计与评估的选择及结果产生影响,具体如下:
1. 股东协商一致且无外部监管要求的小额股权转让。如果公司是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少量股份(如持股1%的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双方对股份价值协商一致(如约定按原始出资额转让),且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等监管场景的话,法律未强制要求审计或评估。此时股份价值由双方意思自治确定,审计和评估并非必需程序,但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作价依据,避免后续争议。
2. 公司处于亏损或清算阶段。如果公司持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或进入清算程序的话,评估方法会受限,股份价值可能显著低于正常经营期。例如,某制造业公司因市场萎缩亏损多年,股东转让股份时,评估机构无法采用收益法(无盈利),只能采用清算价值法(按资产变现扣除负债后估算),导致股份价值极低,甚至为负,此时审计(核实亏损真实性)可能成为评估的前置必要程序,以确认资产负债数据的准确性。
3.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的话,审计和评估均为法定必需程序,且需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执行。此时审计需确认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如是否符合“连续盈利”要求),评估需采用多种方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并交叉验证,评估结果需经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审核,股份价值确定受严格监管,无法仅由双方协商或单一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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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价值确定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点,结合实例说明如下:
1. 未依法评估导致行为无效风险。如果出现国有企业转让股份时未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直接以审计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的话,可能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将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民营企业,双方仅依据审计报告确定价格并签订协议,后国资委介入调查,认定转让行为违法,责令恢复原状,双方需返还股份和转让款,造成时间和经济损失。
2. 评估报告被认定无效或不被采信风险。如果出现评估机构无资质、评估方法错误或评估范围不完整的话,评估报告可能被法院或监管机构认定为无效。例如,某公司以股权质押向银行贷款,委托无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未考虑公司高成长性)导致估值偏低,银行放款后公司违约,法院审理时认定评估报告无效,银行因无法依据有效评估确定质押物价值,债权实现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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